在中央立法、国家政策和地方立法双重的激励和压力下,地方行政和地方司法已经形成了地方性的行政程序知识,它们最终将反馈和影响我国中央层面的统一行政程序法典的创制。
由于按项目征地都有明确的项目作为基础,所以先征待用更多发生在分批次征地的场合。以上所有程序与地方人大几乎没有任何关系。
(4)中央希望逐渐缩小征地范围。尽管缩小征地范围是否意味着征地目的将被限定在严格的公共利益之内尚不明晰,但是,分批次征地显然与改革趋势是不相融的。[1]赖恒盈:《行政法律关系论之研究》,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3年版,第84页. [2]可参见《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185号)、《太原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等。所以,按项目征地的权力配置,应该从纯粹的纵向权力配置向纵向与横向权力配置相混合的方向做出适当转变[18]换言之,强调中央指令与严格控制的计划经济时代,不允许、也无必要让地方政府自由配置土地使用权。
一旦决策失误,尤其是重大投资项目的失误,就有可能带来极大的政府财政风险,引发社会矛盾。但是,在政府与公众看来,该高铁项目的公益性是毋庸置疑的。特别是追求地方财政收入最大化,是地方决策的主要动力之一,其行为漫向公司化立场,导致涉及地方公共事务的决策受到特殊利益集团的金钱贿赂行为所左右。
进入专题: 行政决策 决策变更 。例如,一项工程决策从技术上可以有合理方案,但在利益面前又被迫采取了一种违背科学技术的方案。③参见何翔舟:《政府决策的机会成本实证研究——以杨浦大桥收费的政府决策为例》,载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研讨会暨中国行政管理学会2006年年会论文集。决策面临两种风险:技术风险和社会风险。
意见实质上并不是观察者对现象的某些客观特性的描述,而是人们对现象的看法。中国决策机制的最大优势是反复试错,即通过不断探索和试验新的政策工具,来寻求广泛而长期的政策重心,这种做法既保持了稳定性又不失灵活性,这是中国处理不确定性问题最突出的特点。
我国行政决策有自己的民主机制形成的历史脉络,展示了决策制定和调整的艰难、积极的自我革新的历程。(3)为社会提供了公共产品。如果决策过程反复无常,决策结果具有损害性,就会侵害利害关系人和公众的信仰规范。例如,2005年6月,清华大学环境影响评价室出具的《圆明园东部湖底防渗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对决策改变更具有证据力①。
②参见王林友与台州市椒江大桥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5)台椒民初字第898号。在事实属性和类型方面,工程技术人员无疑在行政决策中起到了重大作用,但是社会科学研究在规制决策的改革中扮演着重要角色[9]p3,社会科学家在重大公共决策中的作用日益重要。与此同时,人民代表大会机制、司法机制逐渐在决策变更中发挥法律监督作用,人大决策或法院判决将会导致一项具体决策停止执行或者取消。决策变更也叫决策变动、决策修改、决策调整。
在关于不确定性问题的决策上,知识和信息至关重要[8]p15-16,决策者应该寻求有关专家来帮助解决决策中的科学技术事实问题。这就需要行政机关秉持实事求是、亡羊也要补牢的心态和理智,力图通过科学而民主的决策调整机制,重建决策失误和腐败危机所带来的信用秩序。
在社会科学领域里,通常无法祛除价值分析,但是在区隔价值和事实的二分法中,事实问题又经常受到忽视。在决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中国特色的利益集团初露端倪。
中国行政决策的制定和变更杂糅了更多更复杂的政治考量,决策也体现了更多的地方性知识。[1] 行政决策的主导力量是行政机关,但决策过程和决策结果并非纯粹是政府的单方行为。(二)利益竞争的压力 1、个人利益最大化 个人或组织的权利义务界限不清楚,也是导致决策变更的重要原因。(2)是否超越决策机关的法定权限。难以做出合法定论的,应该启动论证程序。以应付各种事故的行政决策为例,美国大法官布雷耶以大量翔实、具体的数据说明行政机关对待事故问题时出现了根本缺陷:公众与专家对事故或危险的反应和认识存在巨大的反差,许多被公众认为非常严重的危险在专家的排序中并不突出。
以大飞机项目的行政决策反复为例,我国的大飞机梦想最早始于1968年,1985年停止了项目立项,2007年重启大型飞机研制重大科技立项。中国利益集团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缺乏与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平衡观念。
决策者对科学证据的评估包括数据判断、数据解释和数据推断。该决策主要考虑的成本因素包括:伤亡事故、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等,收益因素包括经济利润、就业缓解、社会收益、个人愉悦、民俗等非物质文化延续等。
行政决策者通常能直面现实,亲身感知决策事实并预断决策结论,因此其对决策事实的认定理应受到司法尊重。[3] 2、决策错误 行政决策错误、失误具有极大的危害性。
[12]p137,140 行政决策主要是一个事实问题,需要对决策合理性作出比较准确的成本收益分析。例如,决策事项如果是重大工程,那么该工程本身通常呈现出投资规模巨大、技术复杂、建设周期长、利益关系复杂等特点。但是,合法性和程序性审查并非行政决策的核心,合理性判断才是决策制定和变更中最难以处理的问题,也是决策变更最具有实际价值的地方。如果一项具体行政决策被行政诉讼,还须注意不同审查者对决策事实认知的差异。
文章来源:《政法论丛》2016年第1期。分配平等和影响诸多要素。
行政人员、行政首长、专家和公众必然是在受限理性之下运行的,其决策既受制于经验传统、信息数据的全面性和真实性,也受限于科层制度的僵化缺陷,受限于民主机制的繁复缺陷。在行政决策变更中,最核心的问题是决策的合理性问题。
改革开放以降,虽然我国政府一直强调决策民主,强调从传统经验模式向现代科学模式的决策转变,但是决策失误、错误的现象屡禁不止,造成的损失触目惊心,堪称决策腐败。在决策者理性受限、利益诉求复杂化、政府信用缺失以及决策民主机制开放的路径下,行政决策变更不仅可能发生,而且具有正当性。
除法律有另外规定,否则行政机关应该选择那些能使净收益最大化的方法来进行管制,净收益包括潜在的经济、环境、公共健康和安全以及其它利益。3、复杂决策 现代政府所面临的决策对象、认识能力、科学技术、利益关系日趋复杂化。例如,江西彭泽帽子山核电站选址决策,受到利益影响的是安徽省望江县。对一项决策的评价,既要看它的合法性,包括法律形式上的合法性即法律位阶关系(形式正义),也包括是否经过民主的法律程序即公共选择关系(程序正义),同时要看决策的客观性,即信息和事实问题。
在港珠澳大桥案例中,决策变更体现了香港议会和法院的力量。社会风险则是对主观因素的风险认知,社会风险评估所指向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实际上是一种利益评估,在中国特指为了社会稳定而做出的利益关系妥协,它极可能忽视了对决策风险本身的客观性和技术解决办法。
在决策事实的收集和认定方式上,必须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政府所代表的公共利益和民众所代表的个人利益之间平衡艰难,行政决策既陷入利益如何调适之中,也陷入在工程技术等客观要件上如何可能的困境之中。
决策意见可能仅仅是决策者或专家、参与人的意见陈述,是他们自己的主观意见,这种意见可能以客观的经验事实为基础,也可能不是客观经验事实的反映,还可能是未经过沉思或反思的意见。决策变更是一种矫正决策错误、失误的机会和方式。